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实施方案(试行)及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诊断与改进操作规程(试行)

时间:2020-05-13

  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实施方案(试行)

(川教函〔2016〕113号)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和《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要求,以实施《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为基础,以完善质量标准和制度、提高利益相关方对人才培养工作的满意度为目标,坚持“需求导向、自我保证、多元诊断、重在改进、分类指导、稳步实施”的工作方针,引导高职院校切实履行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改进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常态化、可持续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高职院校自主诊改、教育厅抽样复核、利益相关方多元参与的教学质量保证体系,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学校履行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改进主体责任。高职院校要建立常态化周期性的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开展多层面多维度的诊断与改进工作,构建校内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保证制度体系。

  (二)教育行政部门发挥诊改复核主导作用。教育厅在学校自主诊改的基础上进行抽样复核,强化对学校教学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高职院校不断健全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三)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分类推进。教育厅根据学校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需要,推动学校分别开展以“保证基本办学方向、基本办学条件、基本管理规范”“保证院校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质量保证制度体系”“集聚优势、凝练方向,提高发展能力”等为重点的诊断与改进工作,切实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主要目标

  (一)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不断完善。高职院校专业发展、教师发展、学生发展等要素质量计划和质量标准更加完善,学校各层面质量保证主体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各质量保证岗位设置更加合理,队伍素质不断提高,质量保证制度更具操作性,质量保证预警机制和激励机制更加健全,内部治理能力有效增强。

  (二)诊断改进工作形成常态。建立完善涉及全员、贯穿全程、覆盖全面,纵横衔接、网络互动的常态化诊断改进工作制度,将诊改工作融入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和管理全过程,逐步构建富有内生活力和创新动力的常态化诊断改进工作机制。

  (三)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管理系统在诊改中的基础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预警功能更加完善,学校教学运行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

  (四)专业建设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明显提升。学校专业设置更加符合四川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专业基础条件更加完善,专业(群)特色更加显著,人才培养方案不断优化,专业资源优化和共享能力不断增强,专业自主诊改与外部诊断机制更加健全;学生综合素质和培养质量不断提高,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不断完善。

  四、自主诊改与抽样复核

  (一)自主诊改

  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每年均须完成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自主诊改工作。学校在自主诊改过程中,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学校具体工作方案,依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数据,参照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项目参考表(见附件1)对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及效果定期进行自主诊改,并将自主诊改情况写入本校质量年度报告。学校自主诊改可以安排校内人员实施,也可自主聘请校外专家参加。具体工作办法参照《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执行。

  (二)抽样复核

  教育厅在学校自主诊改基础上,统筹安排抽样复核。原则上每3年抽样复核的院校达到全省高职院校总数的1/4以上。被列入复核的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校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自我诊改报告》(格式参见附件2)。

   2.近2年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3.近2年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分析报告》。

   4.近2年学校、校内所有职能部门、院(系)的年度自我诊改报告。

   5.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规划及其他子规划。

   6.学校所在地区的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具体报送要求由教育厅在工作实施中另行通知,报送材料应于复核工作开始前15日完成在校园网上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专家组进校通过听取汇报、深度访谈、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学校诊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具体工作办法见《操作规程》。

  (三)结论与使用

  复核结论反映院校自主诊断结果、改进措施与专家复核结果的符合程度。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项目参考表中,诊断要素共15项。复核结论分为“有效”“异常”“待改进”三种,标准如下:

  有效——15项诊断要素中,自主诊断结果与复核结果相符≥12项;改进措施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成效明显。

  异常——15项诊断要素中,自主诊断结果与复核结果相符<10项;改进措施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

  待改进——上述标准以外的其他情况。

   “待改进”和“异常”的学校改进期为1年,改进期满后须重新提出复核申请,再次复核结论为“有效”的,同一周期内可不再接受复核。

  复核结论为“异常”和连续2次“待改进”的学校,教育厅对其采取削减招生计划、暂停备案新专业、限制项目审报等限制措施。

  五、工作保障

  (一)组织领导

  教育厅负责全省高职院校诊改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统筹安排部署、协调推进全省高职院校诊改工作。

   1.组建专家委员会。教育厅遴选熟悉高职教育、具有管理经验的高职院校专家、教育研究专家、行业企业专家等组成任期制的“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委会”(简称四川省诊改专委会)(名单见附件3),每届任期3年。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和委员若干。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人员由各高等学校根据委员条件推荐、教育厅遴选产生。根据职务变动或工作需要,可进行调整和增补。四川省诊改专委会办公室设在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名单见附件3),四川省诊改专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专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2.组织抽样复核。四川省诊改专委会设立诊改工作网站,集中发布诊改工作的相关政策和信息,每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全省下一年度接受复核的院校名单,并组织专家组到接受诊改院校开展复核工作。

   3.开展培训管理研究工作。四川省诊改专委会具体组织、指导和开展全省高职院校诊改工作;组织开展高职院校、诊改专家和相关人员培训工作;探索建立诊改专家认证制度,建立动态的诊改专家库并规范专家管理;总结诊改工作的经验和问题,研究进一步完善诊改工作的思路和方法。

  (二)纪律监督

   1.坚持实事求是,确保诊改质量。开展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目的在于全面提高高职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长效机制。各高职院校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深入细致地开展自我诊断改进工作,积极配合复核专家组的工作,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虚假和浮夸现象。一旦发现学校弄虚作假行为,诊改工作一票否决。

   2.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规定。诊改复核专家遴选坚持回避制度,对曾工作过的学校、本校校友或存在可能影响诊改公正性的其他相关关系的专家实行回避。诊改复核专家遴选确定后,不得接受邀请参加复核学校的诊改辅导、讲座等活动。诊改复核工作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教育厅十条要求及有关规定。专家组在诊改复核中要严格遵守诊改工作纪律,自觉维护诊改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复核结论的客观、公正。对违反纪律或社会反响差的专家,教育厅将从专家库中除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3.坚持信息公开,实施阳光诊改。建立诊改工作信息公告制度,在四川高职高专教育网上开设四川省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专栏,及时发布诊改相关政策文件、复核专家组名单,公开接受复核院校的相关材料、复核结论以及回访结果等。各高职院校要将自主诊改和复核工作相关信息及时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1.各高职院校结合本实施方案和学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诊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工作措施、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并切实组织实施,于每年12月底前将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自我诊改报告》和《高职院校年度质量报告》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至四川省诊改专委会办公室。

   2.各高职院校在实施诊改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教育厅。

   3.本实施方案于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诊断与改进操作规程(试行)

  为做好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以下简称诊改),全面提高高职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长效机制,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诊改指导方案》)《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诊改实施方案》),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一、学校自主诊改操作规程

  1.及时填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所要求的数据。安排专人负责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2.依据填报数据,逐条对照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要素,自我分析诊断,制定整改计划。

  3.撰写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自我诊改报告》(格式参见诊改实施方案附件2)。

  4.将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自我诊改报告》情况纳入本校质量年度报告。

  5.将学校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自我诊改报告》和质量年度报告报四川省诊改专委会办公室。

  学校根据需要可邀请校外专家到校诊断、指导整改。

  二、抽样复核操作规程

  (一)工作程序。

  1.确定抽样复核院校。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并结合四川省实际,教育厅确定抽样复核院校,并由省诊改专委会办公室每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接受诊改复核的院校名单和时间安排。

  2.成立专家组。省诊改专委会(办公室)结合诊改复核学校实际,按照有关要求提出专家组人选名单,经教育厅确认后,组成专家组。

  3.报送公示材料。接受诊改复核的院校于诊改复核工作开始前15日,将经过学校校园网上公示的相关材料(电子版、学校签章的纸质版)报送到省诊改专委会办公室。省诊改专委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后,将材料送诊改复核专家组专家。

  报送材料:

  (1)学校年度《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自我诊改报告》

  (2)近2年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3)近2年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分析报告》

  (4)近2年学校所有职能部门、院(系)的年度自我诊改报告

  (5)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规划及其他子规划

  (6)学校所在地区的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4.专家组初审。诊改复核专家审阅学校报送材料,提出预审意见。

  5.现场诊断复核

  (1)专家组秘书提前进校,做好准备工作。

  (2)专家组召开预备会议,交流预审意见,确定日程安排、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

  (3)专家分组开展现场诊断复核工作。

  (4)专家组召开全体会议,对诊断要素逐项表决,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专家同意则该项诊断要素为符合。根据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形成诊改复核的初步结论。

  (5)专家组召开诊改复核情况通报会。专家组长代表专家组通报诊改复核总体情况与建议,专家个人反馈意见与建议,并听取学校和举办方意见。

  (6)专家组形成该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复核报告》,并与学校领导层和举办方负责人沟通,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告内容应包括各项诊断要素自我诊断与诊改复核符合情况、复核结论、学校值得肯定的特色亮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字数3000字左右。

  6.专家组整理学校的诊改复核材料,送省诊改专委会办公室存档。

  存档材料:

  (1)《´´´学校(院)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自我诊改报告》

  (2)《´´´学校(院)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复核报告》

  (3)近2年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4)近2年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分析报告》

  (5)近2年学校、校内所有职能部门、院(系)的年度自我诊改报告

  (6)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规划及其他子规划。

  (7)学校所在地区的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8)专家组成员名单

  (9)专家预审意见表(附表1)

  (10)专家(小组、个人)工作日程安排表(附表2)

  (11)专家工作记录表(附表3)

  (12)专家个人评定等级用表(附表4)

  (13)专家组表决结果汇总表(附表5)

  (14)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7.专家组将该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复核报告》提交教育厅,教育厅依据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对诊改结论进行运用。

  (二)现场复核方法。

  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深度访谈、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了解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架构、运行状态、经验成效以及学校质量文化的显性化表现,对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专业质量保证、师资质量保证、学生全面发展保证、体系运行效果等诊断要素进行判断。深度访谈对象包括学校管理层、执行层、教职工、学生、家长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等。实地考察内容包括学校教学条件、校园环境、设施设备以及实践教学、课堂教学的运行状况等。查阅资料包括数据平台、网络、管理工作制度(质量工作手册)、教学文件(教育教学标准化文件)、教育教学运行记录(质量作业指导书、质量记录)等。

  (三)工作要求。

  1.诊改复核专家组进校开展复核工作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诊改复核工作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2.诊改复核专家组成员一般为7人(另设秘书1人),其中省外专家和行业企业专家至少各1人。诊改复核专家原则上应为经过四川省诊改专委会培训,并取得资格的专家库人员。

  3.专家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具有丰富高等教育教学与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高校领导或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全面负责该校诊改复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副组长协助其工作。

  4.诊改复核专家遴选实行回避制度。

  5.诊改复核专家遴选确定后,不得参加复核学校的诊改辅导、讲座等活动。

  6.诊改复核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教育厅十条要求及有关规定。专家组要严格遵守诊改工作纪律,自觉维护诊改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复核结论的客观、公正。